广元市预防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广元市预防医学会,英文译名为:Guangyuan Preventive Medicine Association,缩写为GPMA。

第二条  广元市预防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广元市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科技)工作者及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基层卫生、计划生育、医学院校、科研单位、涉及公共卫生群体健康相关事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市广大会员、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科技)工作者,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围绕国家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重点任务,以致力于整合政府、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创新资源,推动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为重要使命,不断深化学会治理体系改革和治理方式改革,努力提高学会内部凝聚力和社会影响力,为提高全市科技发展和健康水平服务、为全市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本会遵循科技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以不断推动学会治理结构、会员结构、办事机构、运营思路等改革为基本理念,努力提高学会会员凝聚力、职业化建设水平和自主运营能力;不断提升学会现代社团治理能力,完善民主治理机制、监督机制、决策机制;不断提升学会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社会能力。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是广元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元市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四川省预防医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广元市利州区滨河北路203号。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

(二)为我市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战略、政策、技术规范的制定和重大决策提供科技咨询和建议;

(三)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及相关基金管理;

(四)组织编辑有关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的综合性和专业性、普及性刊物、书籍及有关文献资料;

(五)推广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科学技术成果、最新技术和先进经验,提高会员及广大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与业务水平;

(六)在会员中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和举办相关专业的学习班,帮助会员、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七)大力普及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知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预防保健意识;

(八)发现和推荐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领域的优秀人才,推荐、评选、奖励科研成果、优秀学术论文及科普作品;

(九)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科技项目的论证、科技文献和专业技术标准的编审工作;

(十)开展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科技咨询,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工作,举办科技实体,开展健康服务活动,积极与企事业单位联合举办各种形式的科技活动,促进“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贯彻落实;

(十一)加强同省内外与市内外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学术团体及工作者的联系,开展省际、市际间学术交流和信息交流活动;

(十二)热心为会员服务,向政府反映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起好桥梁纽带作用;

(十三)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下达的其他业务工作和业务任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普通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

从事预防保健、公共卫生、健康教育、临床医疗等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科技)工作以及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相关工作,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获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或长期从事以上工作的一般专业技术人员;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从事相关行政管理者;其它科学技术学会、协会和研究会的会员,热心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事业并符合上述条件者,可跨会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2、名誉会员

凡对本会工作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积极支持,热心参与本会相关科学技术交流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及企业家,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二)单位会员

1、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临床医疗、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从事(卫生)相关管理、医学教育和科研的机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成立并备案的其它相关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2、与本会专业有关、社会信誉良好、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学会秘书处审查批准后,发放本会统一印制并加盖本会印章的会员证;

(二)名誉会员:由本会各专委会或学术分支机构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批准,由学会秘书处授予证书;名誉会员资格由本会按届授予;

(三)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经学会秘书处审查,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批准,授予证书,并可同时授予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具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具有获得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3、具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会员中,任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会员可优先被推荐为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任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会员可优先被推荐进入广元市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专家库;

5、具有享受各级预防医学会表彰、奖励的优先推荐权;

6、具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名誉会员

除享有个人会员的权利外,尚有以下权利:

1、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级各类学术活动和学术交流的优先权;

2、免费获取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本会主办的信息资料。

(三)单位会员

1、具有派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的优先权;

2、具有参加本会开展的各类科研、调研、项目和技术服务活动的优先权;

3、具有取得本会给予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优先权;

4、具有享受各级预防医学会表彰、奖励的优先推荐权;

5、具有取得本会编印的相关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执行本会决议,并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二)名誉会员

1、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全市卫生计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等重大决策的论证和咨询活动;

2、参与本会开展的省内外、市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单位会员

1、执行本会决议并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支持本会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3、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按时缴纳单位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为:一般会员单位20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8000元/年。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通过有关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十一)决定设立创新基金;

(十二)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会实行理事长办公会制度,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每届任期5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委托一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推荐下届理事长;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1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决议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认可;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包括对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奖惩、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等。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由若干专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组成的秘书处,办理日常工作,完成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下达的任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视工作需要可设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上述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不同的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名称为“广元市预防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专委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委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另立章程;专委会实行委员制,由各单位推荐,在学会秘书处的主持    下,通过选举产生各专委会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本会设立、变更和注销各专业委员会,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并在1个月内向市科协报备。

第三十三条  凡卸任的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以及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提名,理事会通过,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积极支持并赞助本会工作的国内外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相关企、事业单位,可聘为本会荣誉理事单位。

卸任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推举为下届荣誉理事长。

荣誉职务任期均为一届。

第三十四条  本会视工作需要可聘请法律顾问,聘用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罢免程序

(一)理事的罢免,原则上需由理事的原推荐单位提出动议,经常务理事会讨论,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罢免,常务理事的罢免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罢免,须由理事20人以上提出动议,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罢免;

(三)副秘书长的罢免,须由秘书长提出动议、理事长、秘书长会议讨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罢免;

(四)以上罢免的人员情况,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会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时,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召集人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是本会的内部监督机构,对本会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从会员中经推荐、选举产生,得票数超过到会理事的1/2方能当选。监事任职条件:

(一)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二)监事应具备独立行使对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及本会财务及其人员的监督和检查的能力;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监事;

(四)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监事;

(五)本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六)在其他学会、社团担任职务的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履行义务情况,当各级别会员及秘书处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相关规定以及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四)监督学会各项业务活动开展、学会财务预决算执行等情况;

(五)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六)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社会资助;

(七)基金;

(八投资收益、举办实体的收入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830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